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05-24
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印发《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医审〔2021〕1号
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现将《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予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桂林医学院
2021年5月19日
桂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公司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防范风险,规范和强化内部管理。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推动学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权力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根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乐游棋牌_天天棋牌¥游戏下载官网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由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审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保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直接参与业务部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本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